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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行政院環保署於日前通過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依現行認定標準,有害事業廢棄物判定方式如下:(1)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包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混合五金廢料,其種類另有規定);(2)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包括毒性有害、溶出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事業廢棄物、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等);(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惟現行認定標準對於原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申請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條件及方式則未詳細規定。
本次修正案特別就有害事業廢棄物申請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予以明文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如符合下列規定,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