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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程序簡化
為了簡化專利申請程序,智財局於今年七月十八日公告下列事宜:
1.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格式
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無庸同時簽名及蓋章,發明人(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得就簽名或蓋章擇一為之。二者並得合併為一份文件。
2.發明人死亡時之替代文件
如發明人死亡致申請人無法檢附經該發明人簽名或蓋章之宣誓書者,發明人之繼承人無庸另行簽署宣誓書,得以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權證明書、繼承證明文件(如遺囑,法院判決等證明文件)及發明人死亡證明文件替代。
3.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傳真本文件及其正本文件之同一性
申請人先以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傳真本文件提出專利申請,且於指定期間內補提正本文件,但其所補提之正本文件與傳真本文件非屬同一文件者,應以正本文件送達智財局之日為文件齊備日及申請日。若申請人於原指定期間屆至前已申請展期,並於經准予展期之指定期間內將傳真本文件之正本送達智財局者,仍得以傳真本文件送達智財局之日為申請日。
4.無法取得發明人簽名或蓋章之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時之替代文件
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時,若無法取得發明人簽名或蓋章之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得檢附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替代。前述切結書內容應載明發明名稱及取得專利申請權之依據,並具備「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之聲明。所稱相關證明文件,係指足資證明申請人所聲明者為真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1)主張對應申請案已在國外申請者,該國外申請案受理機關出具之申請權證明文件正本;無正本者,得以其影本之公證本替代。
(2)主張所請發明係僱傭關係或職務上發明者,其僱傭契約或足資證明所請發明為職務上發明之證明文件正本;無正本者,得以其影本之公證本替代。
(3)足資證明申請人已合法取得申請權之證明文件正本;無正本者,得以其影本之公證本代之。
(4)優先權證明文件內足資證明申請人所聲明者為真實之部分。
(5)主張發明人因病無法簽名或蓋章者,該發明人之醫療證明文件正本;無正本者,得以其影本之公證本替代。
專利申請案於審定前經申請刪除發明人者,申請人無庸另行檢附經其他發明人聲明同意之聲明書。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以分公司型態在我國境內營業者,其提出專利申請時,應以該外國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惟得以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如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為申請人地址者,毋庸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申請。
外國申請人簽署委任書時,無庸同時簽名及蓋章,可擇一為之。申請人為本國自然人時,亦同。申請人為本國公司或法人時,申請書及委任書應加蓋公司章(大章)或法人印信,但代表人簽署部分,則不以蓋章(小章)為必要,得以簽名為之。
申請辦理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如有雙方代表之情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為公司與其代表人間之讓與,公司應簽署之文件,毋庸再由其代表人簽署,於股份有限公司者,由其監察人簽署即可;於有限公司者,由其不執行業務股東簽署即可。
2.如為公司與公司間之讓與,且讓與人及受讓人之代表人為同一人時,讓與人應簽署之文件,毋庸再由其代表人簽署,於股份有限公司者,由其監察人簽署即可;於有限公司者,由其不執行業務股東簽署即可。
繼承人有數人,而僅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時,除應具備申請書、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及規費外,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應檢附下列任一文件提出申請:
1.由法院出具足資證明其他未出面辦理繼承登記申請之繼承人已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2.被繼承人遺囑公證本,該遺囑內容應足資確認其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繼承人。
3.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附具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前述協議書內容應載明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繼承人。
欲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如無法提出上述任一文件時,應先由全體繼承人出面辦理共同繼承登記後,再針對該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讓與欲繼承之部分繼承人,辦理相關登記。
各項應備文件中所應檢附之契約書,如另有其他用途時,申請人得以其影本之公證本替代替。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局閱卷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閱。智財局將不再影印留存其身分證影本。如其未攜帶印章時,得以簽名代替。
前述簡化措施已實施,應會增進專利相關申請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