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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795號令發布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明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重大公共建設之課稅所得為限。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於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應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規定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年限為五年,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惟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及其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另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回溯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生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