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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應受比例及平等原則之拘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規定,法官就刑事案件對於被告科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所列量刑的標準。但過去若干案件,針對犯罪情節極為相近的不同案件,不同法官的實際科刑結果,可能差異甚鉅,而且法官幾乎未具體說明其如何科刑。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刑事判決則揭示有罪判決之科刑固為法院自由裁量的事項,然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恣意為之;而且量刑必需記載具體而明確之理由,不得僅以抽象空泛之詞,為量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