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依職權審查應聲明不專用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公告


陳惠靜

智財局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告依職權審查應聲明不專用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除得由申請人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聲明該部分不專用外,已公示之案例或顯無疑義者,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未聲明不專用之案件,商標審查人員得依職權認定商標圖樣不專用之部分,並於商標公報上公告不專用之意旨及範圍。


  • 商標審查人員依職權認定商標圖樣不專用事項,應以智財局業經公告或無疑義之事項為準,並得參考隨同本公告附表之例示情形。惟商標審查人員對於商標圖樣中之文字或圖形等之涵義若仍有疑義,應通知申請人陳明後,再行判斷得否不專用。


  • 附表所例示之情形如第9類申請案之商標圖樣中含有「科技、精準、通訊;INTERFACE、SEARCH、CD、INTERNET、CARD、BIOS、PC、CHIP」等指定使用於「電腦、介面卡、網際網路、個人電腦、晶片、自動控制設備、電腦主機」等商品者。

    由於智財局得依職權認定商標圖樣不專用之部分並逕行公告於商標公報,因此申請人如對於商標圖樣不專用之部分有異議時,應把握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之時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