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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審查應聲明不專用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公告
智財局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告依職權審查應聲明不專用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附表所例示之情形如第9類申請案之商標圖樣中含有「科技、精準、通訊;INTERFACE、SEARCH、CD、INTERNET、CARD、BIOS、PC、CHIP」等指定使用於「電腦、介面卡、網際網路、個人電腦、晶片、自動控制設備、電腦主機」等商品者。
由於智財局得依職權認定商標圖樣不專用之部分並逕行公告於商標公報,因此申請人如對於商標圖樣不專用之部分有異議時,應把握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