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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


周錦國/劉偉杰

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業經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其要點如下:

  • 水土保持義務人(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水土保持法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山坡地。若有違反,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如為放租,放領或登記工作權之公地,將終止或廢止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如為放領地者,所繳地價稅將沒入。借用、撥用土地如為公有者,由原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 明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之各項行為


  •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結果:

    1.農、林、漁、牧地開發所需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
    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3.修建鐵路、公路;及
    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礦產、運動場、遊憩用地、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用地。


  • 增列新舊崩地、地滑區、土壤沖蝕嚴重土地,土石流危險區及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由主管機關作嚴格之使用限制。


  • 對原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將予以放寬,僅將須特別保護者才列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 明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向主管機關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開工。


  • 提高罰責


  • 草案規定凡違規開發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毀損水土保持重要設施,例如防砂壩、堤防、護岸等等,將處以重罰。

    又違法未在開發山坡地,森林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計畫未經核定即擅自實施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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