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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
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業經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其要點如下: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結果:
1.農、林、漁、牧地開發所需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
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3.修建鐵路、公路;及
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礦產、運動場、遊憩用地、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用地。
對原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將予以放寬,僅將須特別保護者才列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草案規定凡違規開發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毀損水土保持重要設施,例如防砂壩、堤防、護岸等等,將處以重罰。
又違法未在開發山坡地,森林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計畫未經核定即擅自實施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