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法務部擬提案制定行政罰法
法務部正研擬行政罰法草案,就行政處罰為原則性之規定,以調整目前行政罰散見於各行政法規,導致裁罰標準、程序分歧情形。
該草案明定適用範圍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等行政罰之處罰,並不包括行政刑罰,且該法之定位為普通法,於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行政罰亦為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處罰,該草案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定者為限;且為符合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亦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責任條件、責任能力加以規定,如: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未滿十四歲或無辨識事理能力人之行為,或具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事由之行為,均不予處罰。
又為填補制裁漏洞,如因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或他人受有財產上利益但未受罰鍰或沒入之裁處時,該草案明定得對其追繳與該財產上利益或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相當之金額,以避免該行為人或他人之不當得利。
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該草案規定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時,應以刑事處罰為優先;如該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處罰,則不再課以行政罰鍰處分,至於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如吊扣證照、命令歇業等,因處罰性質不同,故仍得裁處之。
另外,該草案就裁處程序,亦參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聽證之機會,以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