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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周錦國/劉偉杰

立法院業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末端管制」方式改為「源頭管理」,並以強化獎勵措施,俾落實資源回收政策。其重點如下:

  • 源頭管理


  • 對於指定之特定事業,要求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時,使用易於分解、拆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質、規格或設計,回收及使用再生資源及標示材質、分類回收標誌等。對於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則運用管制及獎勵雙重措施,促進其進行再利用。

  • 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 明訂再生資源再使用及再生利用項目之公告或核准規定,並授權訂定相關規範及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標準。為促進國內資源之有效回收再利用,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出入。業者並應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再使用或再利用情形。

  • 輔導獎勵措施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保產品、本國境內再生產品或一定比例以上的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對績優事業應定期辦理選拔,給予獎金、獎助或表揚。

  • 罰責


  • 明定違反本法規定事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月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到一年的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可予以歇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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