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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案,本次計修正二十條、增訂二條,重點如下:

  • 外國人投資本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直接持股比例上限,由現行之百分之二十,調高至百分之四十九;刪除有關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


  • 修正網路互連相關規定:


  • 1.配合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等電信業務開放,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
    2.增訂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之互連協議書,以符合WTO基本電信服務監管架構及原則就網路互連安排透明化之規定。
    3.增訂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於一方提出網路互連協議之修訂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時,電信總局得依申請裁決之。
    4.放寬網路互連規範之適用對象,對於已取得籌設同意書而尚未取得特許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亦適用網路互連相關規定。


  • 增訂電信號碼之管理,由電信總局統籌規劃,非經核准不得使用、變更;為維持電信號碼之合理、有效使用,得調整或收回已核配之電信號碼,並得收取使用費;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


  • 為協助電信事業加強電信管線基礎設施之佈建,增訂管線基礎設施、終端設備及無線電臺之設置,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優先提供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有協助電信事業建設管線基礎設施之義務,及電信事業應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協商小組;放寬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交換機房之限制,及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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