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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案,本次計修正二十條、增訂二條,重點如下:
1.配合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等電信業務開放,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
2.增訂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之互連協議書,以符合WTO基本電信服務監管架構及原則就網路互連安排透明化之規定。
3.增訂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於一方提出網路互連協議之修訂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時,電信總局得依申請裁決之。
4.放寬網路互連規範之適用對象,對於已取得籌設同意書而尚未取得特許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亦適用網路互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