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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人數之限制不包括複代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所謂的「不得逾三人」,是否包括複代理的受任人在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過去見解不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判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則認為:只要當事人直接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不逾三人,即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限制。但該判決並非判例,最高行政法院的其他法官是否採相同見解,仍有待釐清。

另外,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有代理人不得逾三人的限制規定,是否得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作相同的解釋,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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