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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相關新制
依九十年修正之專利法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當日或嗣後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將適用早期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制度。此新制重點如下:
為避免企業研發之重覆投資,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前述十八個月期間,如有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之次日起算;其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自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但有下列任一情事者,將不予公開:
1.自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2.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及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自專利申請之次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各別申請案或改請案逾前項期間者,得於各別申請或改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申請案視為撤回。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實體審查時,應檢送寄存機構出具之存活證明。如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其他人提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期間,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檢送存活證明。
申請案公開後審定公告前,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專利申請案審查確定取得專利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前述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另,前述補償金請求權,自審查確定之次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得於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 (如所涉案件已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前述期間自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後,僅得於下列任一期日或期間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3.專利專責機關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書之期間內;
5.異議答辯期間內;或
6.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審查通知答辯期間內。
前述新制僅適用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當日或嗣後提出之發明專利(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則不適用)。由於該新制與原有專利申請實務差異甚巨,本所將密切注意其發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