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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取得股份限制轉讓疑義



依公司法之規定,員工可以向公司取得股份之方式有四種:

  • 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由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即庫藏股),再轉讓於員工。

  • 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員工於一定期間內,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並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 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公司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

  • 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於前述四種員工取得公司股份之方式,公司可否限制員工轉讓其股份?依經濟部之解釋,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對員工行使新股承購權所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至於因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因員工認股權而增發新股,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不適用前述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之規定。

    除此之外,員工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受讓庫藏股,或依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因分配紅利而取得之新股,性質上非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亦無前述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之適用。因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公司不得任意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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