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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吳心儀/尹超

為落實政府金融改革之政策,吸引台商以本國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作為資金調度中心及對台商在大陸地區子公司進行融資,財政部於今年八月二日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修正條文。

原許可辦法僅准許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本次修正則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亦得與大陸地區機構為外匯業務之往來。

此外,許可辦法也放寬可經營之金融業務種類。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海外分行有關兩岸金融業務部分,開放其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惟為減低承做兩岸融資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風險,許可辦法亦規定相關金融機構須採行風險控管措施,包括客戶資格之限制、信用調查、擔保品之限制及授信與應收帳款收買業務總餘額之上限等。至於指定銀行及郵匯局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部分,許可辦法增加匯入及匯出款之承辦項目,並明訂應依中央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之應備文件方面,本次修正增加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及糾紛處理、債權確保與風險控管計畫等資料提供之要求;且許可後仍應定期將金融業務往來辦理情形彙報總行,再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同時,因海外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較無兩岸關係政治風險及資金外流之顧慮,本次許可辦法亦增加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子銀行得申請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條文,並明訂申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慮及兩岸政治情勢之變化對金融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許可辦法授權財政部得為穩定國內金融市場之目的,報請行政院核定限制或禁止臺灣地區銀行依本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機構進行金融業務往來。

據財政部表示,此一新修正之許可辦法,一方面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以回應國內銀行業者及廠商之需求,另方面亦藉由對國內銀行業者之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等措施,提高兩岸資金流動之透明度,並強化政府對兩岸資金流動之掌握力,期以循序穩健之方式吸引廠商利用國內銀行作為資金調度據點,達到引導資金回流國內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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