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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指派董事、監察人疑義
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曾作出解釋,認為公司股東經由股份轉讓成為法人一人股東時,雖然原法人代表人所當選之董事、監察人全數均無異動,仍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由法人股東重新指派董事及監察人。此項解釋涉及原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前解任,對於依照修正後公司法進行調整組織為一人公司者,產生相當大之不利影響。
嗣後,經多方表達不同意見,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再度作出解釋,參照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之函釋意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成為法人一人股東,且原董事、監察人均由該法人指派擔任者,考量其董事、監察人任期之安定性,同意於轉換前原法人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得續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化解原解釋所產生之爭議。
不過,經濟部仍再度強調,公司股東有數人者(即非一人公司),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且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至於公司之股東僅為一法人股東(即一人公司),其董事及監察人應由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逕行指派,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之情形。所以,二者之法律適用依據不同,原則上仍應依其股東人數而適用不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