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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定進行中,民刑事訴訟未停止而審判則違法
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如果法院未停止訴訟而逕行審判的效力為何,商標法並未明文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對於一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所提起之非常上訴,認為商標法第六十條既有應停止訴訟程序規定,法院自無裁量之餘地。因此,應在評定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進行之案件,未停止審判而遽行判決,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九款所定依本法應停止審判而未停止者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最高法院並據此將本案件之原審判決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在專利法方面,亦有類似訴訟停止規定,但與商標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準用於新型及新式樣。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抗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針對具體個案揭示專利法既稱得停止審判,其應否停止訴訟程序,即依法院裁量決定,並非必然須停止。故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推論,法院如經斟酌情形,不停止訴訟而逕為審判,判決應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