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網路上之免費軟體不免費?
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一網咖業者未刪除其消費客戶所下載之免費軟體,重製灌錄於店內電腦主機繼續供其他消費者使用,違法著作權法。高等法院於判決中指出網站上得直接下載之免費軟體,其使用之內容、方法仍以具有合法授權為前提,倘免費下載之軟體既未言明得以出租,則僅得在家庭或個人使用目的及著作權人准許範圍內使用,不能大量重製並作為營業出租使用。被告身為網咖業者,以取得軟體授權為營業前提;再參酌市售付費之相同軟體安裝版權宣言亦警示:消費者不可以任何方式販賣或轉讓該軟體供他人使用,亦不得租賃、出租或授權他人,則付費者尚禁止出租他人,免費者更無可能任由網咖業者大量重製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