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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之相關事宜
依經濟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函釋,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後,如果特別股股東並非該法人股東時,則該公司即非一人股東之公司,不能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關於一人公司之規定。
再者,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刪除原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於無表決權股東不適用之」規定,其立法理由係以無表決權股僅無表決權,而非喪失出席權,其出席股東會參與討論及詢問係基本知的權利。故於公司法修正後,董事會於召集股東會時,對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仍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寄發召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