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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為推動高新科技業的發展,並改善產業結構失調現象,已將創業投資列為重點發展項目,並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為落實此一政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並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實施。
依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投企業)其組織形式可分為二種:
1.非法人制之創投企業
原則上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創投企業合同另有約定由「必備投資者」(定義如后述)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依其所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亦可。
2.公司制創投企業
以投資者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屬有限責任公司組織。
1.最低投資額及出資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之投資者,其出資總額不得低於美金一千萬元。公司制之創投企業之投資者,其出資總額不得低於美金五佰萬元。
創投企業之投資人數必須有二至五十人,但其中至少一人須為必備投資人符合管理規定所規範之資格,如前三年累計管理之資本金額達美金一億元,其中五仟萬美元,須已用於創業投資,或必備投資人為中國投資人時,其前三年管理之資本累計不得低於人民幣一億元,其中人民幣五千萬元已用於創業投資。
依本規定,個別投資者之最低出資額為美金一百萬元,必備投資者其最低出資額為出資總額的30%。
出資額之認繳可以分期為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各期繳納期限及金額及違約責任條款,應於創投企業合同中訂明。原則上創投企業之投資者,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但在不影響創投企業之最低出資總額美金一千萬元之條件下,經超過50%之一般投資者、必備投資者之同意及經審核機關核准時,可以減少其認繳出資額。
2.經營管理機構
創投企業之管理機構,依組織形態而分為下列數種(1)聯合管理委員會,適用於非法人制之創投企業,由投資者依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約定之形式及方法組成,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並作成投資決策。
(2)董事會,適用於公司制之創投企業,其組織方式悉由投資者依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規定辦理,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並作成投資決策。
(3)日常經營管理機構
係由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設置並授權負責創投企業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4)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係受創投企業之委任為其處理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獨立企業組織,其形式分為公司或合夥。創投管理企業可以為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之創投管理企業。註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或等值外匯。
3.經營業務範圍
創投企業其主要之業務為以自有資金對未上市之高新科技事業進行股權投資,包投投資新設事業、投資已設立之事業、接受現有事業之股權讓與,提供創業投資、經營管理之諮詢等。
為明確規範創投企業之專屬性,有別於其他之投資公司,本管理規定尚限制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之投資行為:(1)投資於禁止外商投資之領域或事業;
(2)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已上市之股票或債券;
(3)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動產;
(4)以貸款進行投資;
(5)挪用非自有資金投資;
(6)對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對已投資一年以上企業發行之債券或對可轉換股權之債券之投資不在此限;及
(7)其他法律或法規或創投企業合同所禁止的投資事項。
創投企業之經營期限為十二年,期滿經審批機關核准可以延期。
創投企業投資於境內之高新科技事業仍須比照外國人投資之規範辦理,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故創投企業之投資活動,基本上是視同於外商投資活動。創投企業之投資事業如果是屬於獎勵類或允許類者,創投企業應向當地授權之外經貿部辦理備案,如果屬於限制類者,則應向投資企業所在地之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管理規定中亦規定創投企業投資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投資企業則須依相關規定審批。這些逐案審批之要求,程序上稍嫌繁雜。應考慮在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下者,僅須申報即可。
又管理規定中對於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之高新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故前述有關創投企業投資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投資事業應屬於例外規定之投資領域。
本項管理辦法實施時,原於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布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於同日廢止。台商可參照管理辦法之規定投資設立創投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