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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法



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一四六之四條兩條文,重點如下:

  • 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中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指之意外傷害,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 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使得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上限由原來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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