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
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重點如下:
修正第二條,取消國外投資之股票必須為最近三年課稅後之淨利率平均在百分之六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限制。放寬國外投資因避險需求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審查之程序,由逐案申請制改為業者自律方式辦理。明確外匯存款之定義,將保險業為業務實際所需,非屬投資目的之外匯存款,排除於國外投資計算額度內。取消國外投資有價證券與國內投資有價證券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投資資金一定比率之限制。將單一投資標的之限制予以放寬。對國外投資股票、公司債及受益憑證三類投資項目,訂定投資限額,各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所定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上限(目前為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之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且於修正前已逾限額者,不得再增加該項投資。明確規範國外投資均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及企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