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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產條例又有利多


曾沂

今年二月六日總統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條文,主要為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提供產業更多優惠。其內容如下:

  • 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部分


  • 第六條至第八條係規範各種投資抵減,原來係規定在一定限額內,可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修正後則規定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從文義上來看,二者似無實質區別,不過因為過去稽徵實務,是認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先從當年度投資所取得之可扣抵數抵減,唯有當年度投資取得之可扣抵稅額小於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抵減之限額,以前年度投資抵減之未抵減餘額,才可以用來繼續扣抵。導致以前年度的未抵減餘額係立於第二順位,可能在未來四年內都沒有機會抵減,或者是最後抵減年度有部分餘額無法使用而失去權利。此次修正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則無先後順位之別,公司可將以前之餘額優先抵減當年度稅額,再將當年度的投資抵稅權留待以後使用。

    此外,在修法時尚有一小插曲。原來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公司列報投資於研究發展或人才培訓支出,經稽徵機關查核有重大不實情事者,未來三年內之研發培訓支出不得享有投資抵減。對此如何認定「重大不實」,攸關納稅人之權益甚鉅,經濟部與財政部研議認定準則尚無達成共識,此次修正後已無該項規定,有可能是遺漏所致,財政部與經濟部正積極提案,希望在本次立法院會期中回復該項規定。

  • 增訂第九條之一部分


  • 本條增訂前,只有科學工業園區內的事業,自國外輸入在國內尚無產製的自用機器設備,可以免徵關稅及營業稅。增訂第九條之一以後,只要是科學工業之公司,無論是否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其進口國內無產製的設備,都可以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而且追溯自九十一年一月起進口之設備皆可適用而退稅。

    所謂科學工業之公司,法律並無定義,經濟部工業局正研議認定標準,據承辦官員表示,可能有幾項判斷基準(未經正式發布),例如是否最近五年內曾經核准進入科學工業園區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是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有關產品或勞務項目;最近三年之研發經費是否達到總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三;新創立公司提供之產品或勞務應符合高級技術工業產品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實際認定則由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審議。

  • 增訂第九條之二部分


  • 本條係規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二年內,如有新增投資購置設備營運產生之所得,可享有五年免稅的優惠。新增投資包括新投資創立和增資擴展,並無一定金額之門檻限制,而增資擴展包括現金增資和盈餘增資二種。在程序上,係公司於創立、增資或行政院依本條之授權所制定獎勵辦法發布後六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後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便可自投資計畫完成日起,就其投資計畫之新增所得,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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