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發布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適用解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於今年五月七日施行,勞委會為求法律適用之明確,已於日前為該法之適用門檻作出解釋,重點如后: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所稱「同一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例如工廠、事務所或分支機構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為判斷。前述所稱「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係指備有經稅捐單位驗證之會計簿冊而言;所稱「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係涵蓋所有單獨辦理之各種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不問其實際是否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如未備有簿冊登記,則另依事實認定之。另外,因企業併購而表示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其係事業單位意欲留用而因個人因素考量不願留任者,此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雇主基於經濟性因素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勞工處於非自願性離職情形並不相同,故該等經雇主留用但表示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不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勞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