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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法修正
印度專利法業經修正,修正條文自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發明」係指具有進步性(inventive step)及產業可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tion)之新產品或方法。「進步性」係指針對技藝人士而言,所請發明具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之特徵所在。「化學方法」(chemical process)經修訂擴大包括生物化學、生物技術及微生物學方法。「發明單一性」亦經修訂擴大包括在同一申請案中基於單一發明概念所涵蓋之一組發明。
包括植物或動物全部或其部分、種子品種、製造或繁殖植物或動物之必要生物學方法、數學方法、商業方法、演算法及電腦程式本身、文學、戲劇、藝術作品或任何其它美術創作、利用腦力之方法或遊戲方法、資訊發表、IC晶片佈局、及傳統知識。
自新法施行後,所有發明專利(包括新法施行當時尚有效存在之專利)之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導入市場排除權(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之適用過渡條款;依新專利法規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醫藥及農藥化合物相關發明可提出專利申請。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之所有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請求應於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前或自申請日起48個月內提出(以期限較早屆滿者為主)。自二○○三年五月二十日後提出申請之所有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請求應於申請日起48個月內提出。
所有專利申請案將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由具有技術背景之成員組成智慧財產權上訴委員會,針對專利局之決定所提上訴進行審理。另依新專利法所作各項決定、命令或裁定,依其所提起之上訴將由上訴委員會審理。
印度已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成為布達佩斯條約之締約國,並要求申請人提供政府所認可寄存機構之寄存資料或指明其來源或地理來源。
撤銷專利之理由擴大包括因未揭示或錯誤提及用於發明之來源或生物材料,及依印度當地已知之口頭或其他知識對所涉發明之預期性。
2.申請人回覆首次審查報告(First Examination Report) 之期限自原來的15個月縮短為12個月。
3.針對未支付年費之失效專利,請求權利回復之間限自原來的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