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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必須變更章程者得於合併前之股東會為之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如果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由此規定觀之,似乎認為存續公司之變更章程應由合併後之股東會為之。然而,目前公司登記實務上,公司因合併需要變更章程者(如資本額變動、董事及監察人席次、營業項目等變更),大多數存續公司均於決議合併之股東會即配合變更章程,極少數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於合併後所召集之股東會為變更章程之決議。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本係屬授權資本制,公司因合併而需要增資超過授權資本時,亦必須於合併前即修訂章程提高授權資本總數。因此,經濟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作成函釋,認為公司因合併需要變更章程者,不宜強制應於合併後之股東會始得為之,而允許於合併前之股東會為之。

至於合併契約書之簽約人是否必須經董事會明定之疑義,經濟部於同一函釋中認為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於申辦合併登記時不需檢附公司指派簽訂契約書人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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