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因智慧財產權涉訟事件之委任狀
趙美璇
外國權利人時有反映在我國因智慧財產權提起訴訟時,委任狀均須經過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此係法律救濟程序之障礙,有違TRIPs第42條,不得使當事人增加無謂負擔之規定。雖然司法院及法務部皆重申為有效偵辦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涉外案件,如卷證資料已足認委任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該委任書應經認證手續,唯目前於實務上仍主動要求認證,或於對造空口爭執委任狀之真實性時,即要求認證,對外國權利人造成極大的不便。
近日智慧財產局舉辦外國人委任狀處理機制之協商會議,並建議如下:
民、刑事案件對於委任狀私文書之舉證,應不區分外國與本國。如須對委任狀為查證,應允許外國當事人經公證或以郵遞、傳真及電子郵件補充之,除有反證予以推翻外,應信任我國律師專業判斷推定其為真正,而非以「認證」為必要之舉證方式。建議刪除「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應經認證」之用語,並修正文字為「他造若有合理懷疑,得要求其委任狀應經認證」以避免外國人產生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之疑慮,並符合國內、外處理原則相同之思維。建議外國人依公司法第三八六條於中華民國認許以確定身分或得由智慧財產局建立外國智慧財產權利人登錄制度,於完成概括委任的公、認證後,交由智慧財產局登錄,其後資訊亦得隨時更新。智慧財產局得依當事人訴訟需要給予書面證明,免除逐件、逐審提出公、認證手續之負擔。此項決議具體實施方案正由智慧財產局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