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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此規範目的在於穩定公司財務,避免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產生弊端。

至於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與為他人保證之情形,實際上並無不同。故最高法院日前一則判決認為,保證既然為公司法所禁止,債務承擔之效果比保證更嚴重,當然也為公司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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