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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上櫃之標準
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公告增訂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二,以及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公告增訂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二及七條之二,規定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上櫃之標準。其重點如下:
1.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
2.契約存續期間須達一年以上;
3.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受益人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少於新台幣二億元者,並任五受益人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4.每一受益證券應表彰一千個受益權單位且面額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及
5.該基金所投資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應將其持有之受益證券全數提交集中保管。
1.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2.自上市買賣日起算,迄到期日須達一年以上;
3.受益人人數達五人以上,而持有受益證券之每一受益人,其持有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價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五十;如有分券者,則以分券後之發行金額計算之。
4.受益證券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及
5.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1.發行總額在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2.契約存續期間須一年以上;
3.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受益人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少於新台幣二億元者,並任五受益人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4.該基金所投資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應將其持有之受益證券全數提交集中保管。
5.每一受益證券應表彰一千個受益權單位,且面額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1.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2.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3.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4.持有受益證券之每一受益人,其持有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價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五十;如有分券發行者,則以分券後之發行金額計算之;及
5.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