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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口貨物退(免)稅新規定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7月10日公布「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於同日起實施。該通知針對有關地區執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範圍、項目及操作程序、方法有具體規定。
准予退(免)稅的事項中,對於出口捲菸的免稅,該通知規定含稅金額的計算公式。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有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即可申報辦理。至於不准予退(免)稅的有關事項中,外商投資企業不予退稅的設備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為準。出口企業出口不予退 (免) 稅的貨物,分別按該通知提出的公式計提銷項稅額。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另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複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者,繼續予以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