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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之放寬及受理申請機關之變更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0930335332號函公告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劇毒藥品基準,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製造或輸入含"Allantoin"等四十六項成分之化妝品,符合原基準之一定限量範圍內,以一般化妝品管理,無須申請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但防曬、染髮及燙髮等含藥化妝品仍須辦理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另屬新美白成分,應於提出有關之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經確認後,始得宣稱。
又依衛生署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衛署藥字第0930325171號函公告,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有關製造及輸入含有化妝品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將由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理收件、收費、審查及發證作業。唯有關含藥化妝品許可證之展延及變更仍應向衛生署藥政處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