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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為增進商業銀行資金運用彈性及收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於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開放商業銀行得投資私募有價證券及興櫃股票,以協助企業募集資金及活潑國內金融市場。其修正重點如下:
1.商業銀行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商業銀行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3.商業銀行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