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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光碟出租之著作權疑義
智慧財產局日前於其釋示中指出,市面上發行的若干影音光碟影片分為直銷版與出租版,直銷版上載有禁止出租的文字。依著作權法規定,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並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因此,直銷版光碟影片,如係屬提供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交易者,縱使光碟影片重製物上載有禁止出租的限制文字,購買該光碟影片的人(包括消費者或出租業者),基於自己為該光碟的所有權人,仍得將所購買的光碟影片出租,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公開上映版與出租版僅係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依法可行使之經營型態,但並無以發行直銷版以限制取得光碟所有權消費者出租的權利。
智慧局並指出,光碟影片受侵害時,依著作權法規定,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提起訴訟者,以專屬被授權人為限。且依法院實務判決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如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光碟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但如果該代理商並非專屬被授權人,仍不得以代理商名義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的行為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