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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及台塑石化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675次委員會議決議,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大供油業者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之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之行為,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之價格及供需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各處二家公司新臺幣6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處分中油及台塑石化係以其於採證上發現中油及台塑石化採事實上可導致一致性行為之「其他方式之合意」為聯合行為,即雙方公開與競爭有關之敏感性市場訊息、以相互傳達營業策略、或直接進行商情之交換等來達成「意思聯絡」之目的。公平會認為寡占市場業者間具有相互依賴特性,任何透過促進作為來進行暗默勾結等類型,因取得直接證據困難,公平會必須採嚴謹之間接證據(如誘因、經濟利益、漲價時間或數量、不同行為的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度及其一致性等)作為違法之論證。
公平會強調,競爭市場上單純之「價格一致」行為並非當然違法,該會查處重點在於被處分人係透過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之意思聯絡,進而達成一致性調價之結果。據公平會二年來觀察被處分人持續二十次同步調價之模式皆為經由「價格預告機制」來執行,即廠商透過預告機制事先釋放價格調整訊息,試探競爭對手反應,倘對手宣布跟進,則發布價格調漲訊息的廠商就實施價格調漲,反之,倘對手宣布不跟進,則發布價格調漲訊息的廠商,也可以毫無成本的宣布撤銷原先調價的預告,幾近零風險。該等調價行為絕非業者單純之平行行為,而已構成意思聯絡,有促使雙方達成聯合行為的效果,故認定中油及台塑石化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定。
這是公平會首次就默示性一致行為開罰,具有高度指標意義,未來業者不得事先放話測試競爭對手態度,進而聯合調漲售價。這項處分為聯合行為定下新規範,應可防止聯合漲價之商業行為不斷發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