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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帶威脅訊問方式取得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刑事判決認定檢察官以語帶威脅之訊問方式所取得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之威脅,乃指檢察官以偽證罪要求證人不可亂說或陳述不一致。最高法院於判決理由揭示,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於同此任意性法則,訊問證人,亦必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否則其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依據。

最高法院之見解恐將衝擊目前刑事訴訟審判之實際運作狀況。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證人具結前,法官或檢察官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然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又需出以懇切態度,而避免語帶威嚇之情況,將是法官或檢察官之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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