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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起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提高4%
我國的退職所得課稅自87年改為定額免稅,依照勞工工作年資給予一定數額的免稅額,超過這個基本免稅額的金額,再分別依課稅級距課稅。亦即,退職金在15萬元乘以勞工工作年資的金額以下免稅;超過15萬元到30萬乘以工作年資的金額,半數免稅;超過30萬元乘以工作年資,須全部視為所得課稅。同時倘物價指數上漲達4%時,退職金免稅額即須調整。
迄93年止,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3.99%,財政部遂公布同步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4%。準此,而94年之勞工退職所得額定免稅標準為,領取總額在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據估計,以勞工工作30年退休之情形為例,於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後,勞工之基本免課所得稅之退休金金額,將由450萬元調提高到468萬元。
倘採分期領取退休金者,依據94年之新規定,全年67萬6千元以下免稅,較93年之免稅額65萬元提高2萬6千元,至於超過部分,則須全數合併當年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