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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購入仿冒品違反商標法



商標法第82條處罰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最高可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如果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尚未賣出即被查獲,往昔實務見解通常均認定為販賣行為未遂,不構成犯罪。不過,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參酌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及68年台上字第606號判例在藥物藥商管理法(即現行藥事法)案件之見解,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其中一行為,其犯罪即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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