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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廣告之規範


王裕民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近來常發生廠商採用知名公眾人物以代言廣告的方式做為促銷商品或服務的手段,若代言人推介之商品或服務涉有廣告不實,將影響消費者權益。基本上,因不實廣告所衍生的法律責任有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為有效處理代言人推介之商品或服務涉有廣告不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4月14日第70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之草案,將儘速召開公聽會,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等就該規範說明草案之內容提供建言,並交換意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規範說明中明白揭示代言廣告之廣告主、薦證者(代言人)、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之相關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以及民、刑事責任,且對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行為,亦達成處分的共識,以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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