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股東何時拋棄盈餘分派權利可以不課稅?


李訓鋒

財政部於94年2月2日發布解釋函,公司股東如果在除息除權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則免徵所得稅,解決了爭議已久所謂「水餃雞蛋股」配股課稅的不合理情況。在此之前,上市上櫃公司一但配股,一律依面額課稅,即使股票市價已低至如水餃、雞蛋等單價如3、4元,亦必須按面額10元課稅。

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號函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因此股東在得知可獲配股票股利之資訊時,萬一持有之股票股價跌至面額以下,可以試算獲配股利後應負擔之稅捐與獲配股票之價值,何者對股東較為有利以決定選擇是否放棄所應領取之股票股利。但要特別注意解釋函中係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亦即除息除權日)作為課稅時點的認定,股東只要是在除息除權日前放棄領取之權利,所得不會歸於其名下,自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但如在除息除權日後才放棄領取之權利,仍需計入所得課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