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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標或著作權授權標示構成偽造文書?



仿冒遊戲軟體光碟,如經由遊戲主機執行結果,電視螢幕會顯示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之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等文字(例如,"Licensed by ABC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往昔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販賣仿冒遊戲軟體光碟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不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則揭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需視販賣人係以仿冒品之意思,或係以真品之意思出售予買受人。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行使偽造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雖已將該文書提出,而尚未達於他人可得瞭解之狀態者,則仍不得謂為行使之既遂。又販賣他人仿冒之光碟片,如外觀包裝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時,僅經由遊戲主機執行結果,電視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等,行為人如未以偽作真,本即以仿冒品之意思出售,因對偽造之上開準私文書內容並未有所主張,即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針對商標法之刑罰部分,亦認為如消費者知悉販賣人所出售之遊戲軟體光碟為仿冒品,則販賣人難認有欺騙他人之意圖,並不當然會違反商標法。

最高法院的見解恐將影響未來打擊仿冒遊戲軟體光碟之成效。依刑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刑事案件之處罰,以被告有故意之主觀犯意為原則,如被告不知所販賣之遊戲軟體光碟為仿冒品,則因欠缺犯罪之故意而不罰。因此,通常仿冒商品之販賣人均抗辯不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則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需積極證明販賣人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不過,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使證明販賣人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但如販賣人抗辯未依真品之意思出售予消費者,亦不至於構成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或商標法之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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