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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判決-權利耗盡原則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於2004年12月8日作出一項與國內權利耗盡以及國際權利耗盡有關之判決。前述案件肇因於Canon Inc.針對Recycle Assist公司販售回收式墨水夾提出侵害該公司智慧財產權。東京地方法院判決認為該等販售回收墨水夾之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在前揭判決作出前,日本法院曾針對權利耗盡闡明見解如下:
。依國內權利耗盡考量,如專利權人或其授權廠商於日本販售受專利保護之商品,該專利權利於日本境內應視為已耗盡,該專利效力因而不可延伸至使用讓與及出租該受專利保護商品之行為。另,專利權之製造權能並無法適用權利耗盡。因此,如在合法購買受專利保護產品後生產製造其他產品,或採取實質相同之行動,則構成專利權侵害。
。有關回收產品究竟係屬新品製造或屬產品維修,則應就該專利產品之客觀特徵(例如:功能結構、材料品質、應用、專利發明之內容、產品之通常使用模式、加工之程度及實際交易情形)而定。
。依國際權利耗盡考量,如日本專利之專利權人(或與其立於相同立場之人)於日本境外銷售受該專利保護之產品,除非購買者明確同意不得於日本境內使用及販賣外,專利權人不得於日本境內針對該購買者行使專利權。除非前述購買者之同意已清楚標示於專利產品上,專利權人亦無法於日本境內針對第三人或向前開購買者購買專利產品之人行使專利。
基於以上理由,回收式產品是否有權利耗盡之適用,應依個案判斷。
在系爭案件中,Canon Inc.獲頒日本公告第3278410號專利(涉及相關於墨水夾專利)。Canon Inc.發現Recycle Assist公司於日本販售回收式墨水夾,而該等回收式墨水夾,係由Union Technology Int'l於澳門之關係企業在北美、歐洲及包含日本在內之亞洲等地回收墨水夾盒,並由其子公司完成清洗墨水夾盒、填充墨水、彌封開口及貼上標籤後,由Union Technology Int'l向該子公司購入墨水夾並轉售與Recycle Assist公司。
Canon Inc.向法院要求禁止Recycle Assist公司販售該等產品,但遭法院駁回。在該案中,法院首先確認被控侵權產品確實包括Canon Inc.專利所請各要件,且該墨水夾盒在墨水用完後並不會因而損壞,該產品屬可回收產品。依2002年修正之有效利用資源法規定,利用回收資源及產品是每個人及每家公司之責任。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係基於Canon Inc.於日本販售之產品,將其墨水夾盒加以填充墨水所完成,並非製成一項新產品,國內權利耗盡及國際權利耗盡均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