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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得類推適用股東會規定



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並未為詳細之規定,故經濟部94年2月15日作成函釋,認為下列事由得類推適用股東會之規定: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權人為發行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5%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至於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應以何人為主席,解釋上,如會議由發行公司召集,則由董事長(或依公司法所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如由受託人召集,由受託人為主席;如由公司債債權人召集,由公司債債權人中互推1人為主席。

。公司債債權人得出席公司債債權人會議,親自行使其表決權。至公司債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時,其表決權如何代理行使,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委託書之規定,由公司債債權人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且1公司債債權人以出具1委託書,並以委託1人為限,且委託書應於會議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惟因公司債債權人非公司之構成員,其表決權之行使,與公司支配無關,故於1人同時受2人以上公司債債權人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並不受最高總額之限制,不適用受託出席股東會所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3%之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對於會議之事項,如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否加入表決?及能否代理他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表決權?又發行公司對於持有自己之公司債能否行使表決權,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之規定,即公司債債權人對於會議之事項,如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表決權;而公司自己持有之公司債,應無表決權。

。依公司法規定,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至於議事錄如何製作及保存,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及保存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為政府或法人時,其代表人之人數有無限制及表決權如何行使,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法人代表人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規定,即代表人不限於1人,但表決權之行使應共同為之,且應綜合計算。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得否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東會之規定,決議於5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無須重新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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