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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環保署於日前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
該辦法第6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於每單月30日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2個月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為因應電子化時代及提高作業成效,環保署推動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作業,實施時程如下:
1.資本額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之責任業者自94年5月1日起進行以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
2.資本額新台幣1千萬以下之責任業者應自94年11月1日起以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
又以網路申報之責任業者,免檢具前述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
刪除糕餅麵包盒、生鮮托盤或免洗餐具等容器之營業量得以容器平板購入量及生產量扣除製造容器過程之耗損量計算之規定,改以實際生產量為唯一課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