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王裕民

為配合規費法於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經濟部於民國94年6月27日以經商字第09402411080號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修正之條文共計8條,重點如下: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4,000元1元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修正條文第4條)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4,000元1元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修正條文第5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因增加資本或資金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4,000元1元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修正條文第6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或實際增加資金每4,000元1元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修正條文第7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1,000元。(修正條文第8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登記,應繳納登記費1,000元。(修正條文第9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400元;如需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200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100元;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1,000字,應繳納抄錄費300元。(修正條文第10條)。申請核給證明為每份200元;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為600元,而同次申請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之證明書費為100元。(修正條文第12條)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