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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可比較利潤法之計算方法及調整方式
財政部在今年6月8日發布解釋,闡明營利事業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規定之可比較利潤法,評估其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之相關規定,對於營利事業取得及未能取得交易當年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利潤率資料兩種情況,規範更清楚之計算方法及調整方式。重點如下:
營利事業於辦理受控交易當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取得交易當年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利潤率資料者:
1.以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涵蓋當年度之至少連續前3年度之特定年限內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之年平均數,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計算可比較營業利潤,依該準則第7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產生常規交易範圍。
2.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營業利潤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以其交易當年度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為準,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同一年度之利潤率計算之所有可比較營業利潤之中位數調整之;營利事業有該準則第7條第4款第1目之1至3及5情形之一者,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計算之所有可比較營業利潤之中位數調整之。但調整結果,將使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
前開營利事業未能取得交易當年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利潤率資料者:
1.以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涵蓋當年度之至少連續前3年度之特定年限內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之年平均數為準,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不涵蓋當年度之至少連續前3年度(其年數與受測個體使用之資料年數相同)之平均利潤率計算可比較營業利潤,依該準則第7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產生常規交易範圍。
2.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特定年限之平均營業利潤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以其交易當年度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為準,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不涵蓋當年度之至少連續前3年度平均利潤率計算之所有可比較營業利潤之中位數調整之。但調整之結果,將使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