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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新式樣專利法修正
韓國新式樣專利法業經修正,修正條文於2005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在韓國國外創作之新式樣
舊法僅保護在韓國境內完成之新式樣。根據修正後規定,無論新式樣係在韓國境內或國外完成創作者,均受保護。
在韓國國外眾所週知之新式樣前案
依舊法規定,當熟知該項技藝人士根據韓國境內眾所週知之前案,可輕易創作出所請專利新式樣時,該新式樣不得獲頒專利。然,韓國境外眾所週知之前案並不能作為核駁新式樣申請案之依據。依修正後規定,無論該前案為韓國境內或國外眾所週知者,皆可作為駁新式樣申請案之依據。
字體 (Typefaces)
舊法僅保護依附於具體物體之新式樣,字體由於不依附於具體物體,因此不受保護。依修正後規定,字體得藉一種設計型態,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