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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須經股東會決議
經濟部於94年6月29日函釋,援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認為公司法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係指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因為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只有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至於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如認董事有違法失職,僅得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由股東會決議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
按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但股東會之召開及討論有一定程序,需要相當時間。另公司若怠於訴追董事應負責任,對公司整體權益亦有影響,故公司法另賦予少數股東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而無須再經股東會決議。
若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即對董事提起訴訟,得否補正程序,則應由法院本於確信法律見解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