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專業領域: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撤銷公開發行後即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 03/01/2006 吳志光 按公開發行公司經依法定程序撤銷公開發行後,公司章程未及配合修正前,有關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股份停止過戶期間,究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於實務上迭生爭議。為此,經濟部於94年2月15日及94年4月22日分別作成函釋,認為公司法關於股東會召集期間及程序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既已撤銷公開發行,縱使公司章程仍未修正,惟公司已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自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