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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開發行後即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



按公開發行公司經依法定程序撤銷公開發行後,公司章程未及配合修正前,有關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股份停止過戶期間,究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於實務上迭生爭議。為此,經濟部於94年2月15日及94年4月22日分別作成函釋,認為公司法關於股東會召集期間及程序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既已撤銷公開發行,縱使公司章程仍未修正,惟公司已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自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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