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平會制訂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為使結合申報案件審理標準更臻明確,俾利事業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並於2006年7月6日公布生效。本原則重點如下:

針對水平結合、垂直結合及多角化結合之定義為說明:水平結合係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水平競爭關係者;垂直結合係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上、下游關係者;多角化結合係指參與結合之事業非屬水平競爭關係及上、下游關係者。

規定界定特定市場之判斷依據: 界定特定市場係綜合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加以判斷。產品市場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地理市場係指就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在考量前項產品市場、地理市場外,得視具體個案,衡量時間因素對於特定市場範圍之影響。

審查程序之簡化:公平會審查結合案件程序分為簡化作業程序及一般作業程序。含符合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案件,其產銷數據資料僅需提供2年之資料,(一般案件為5年),競爭事業之資料僅需提供前三大之競爭者資訊(一般案件為前五大競爭事業)。此外,公平會亦會縮短結合等待時間。

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類型:下列結合樣態得適用簡化作業程序:

1.參與結合事業因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達到公平會公告之金額而需提出結合申報時,倘其市場占有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參與水平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5%。但有特定市場前二大事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達到2/3或前三大事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達到3/4之情形者除外。
(2)參與垂直結合之事業,在個別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25%。

2.參與多角化結合之事業,經公平會考量後,認定相互不具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者。
3.下列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改變其結合型態:

(1)參與結合之一事業直接持有他事業1/3以上,未達1/2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2)事業與其子公司之子公司結合者。前揭子公司均指事業直接持有5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者。


簡化作業程序類型之例外: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案件,倘公平會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適用一般作業程序處理:

1.結合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結合主體之一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所稱之控股公司。
3.不易界定特定市場範圍或計算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
4.參與結合事業所屬特定市場存在高度參進障礙、高市場集中度等其他具有重大限制競爭不利益疑慮之情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