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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使用不同著名商標不當然構成商標侵權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法有明文規定。但如果同時使用不同商標權人之商標,是否即當然會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卻有不同之看法。

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針對同時使用多家名牌商標於連身工作服之案例,認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同時使用不同商標乃單純地作為衣服之裝飾,並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更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新竹地方法院該項判決雖然僅為單一個案之見解,但卻已突顯出未來商標保護可能存在之危機,不僅是在商標侵權案件方面,類似情況也可能發生在商標註冊申請案。如果結合不同著名商標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被認定不會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已註冊或已使用之商標識別性或商譽之虞,而獲准註冊時,將造成對先註冊或先使用商標之商標權人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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