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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共有申請須知公告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過去就商標註冊之申請,向來不接受由一個以上之申請人所共同提出之商標註冊申請案。惟智慧局現已開放「商標共有」制度,使得一商標得由一個以上之權利人共有。

原先智慧局擬於今年研擬商標法修正草案時,將「商標共有」規定納入商標法,惟因商標法修正案之施行恐尚需相當時日,加上現行商標法並未明文排除商標不准共有,故智慧局巳於今年7月13日公告「商標共有申請須知」,正式受理並審查數人共同提出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移轉案等,其主要內容如下:

在提出共有商標註冊申請時,或因共同繼受一個商標權,而提出移轉登記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如未指定商標代理人時,並應指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否則智慧局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代表人,並將送達事項副知其他申請人;

共有商標權之各類申請案,除辦理延展註冊得由任一共有人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提出申請案外,其餘各類申請案,包括共有商標之註冊申請、移轉、授權、設定質權、分割、變更及拋棄,原則上皆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提出申請;

申請縮減及分割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拋棄共有商標權及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之共同事項,均應出具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

共有商標權之各類申請案規費,與單一申請人之各類申請案之規費相同;共有商標之註冊申請案,經核准註冊,亦僅發給1份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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