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章程規定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應以下列方式載明於公司章程:
第AA條
「本公司設監察人XX人。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監察人。(備註:採累積投票制者適用,公司若採非累積投票制者,則由公司決定相關內容。)」
第BB條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應由含至少1名具備會計或財務在內之YY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1名擔任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1/2以上之同意。」
(備註:本條施行後,其餘有關監察人之條文,不再適用,應修正章程予以修正或刪除。)